大快人心
使用假币
坑害群众的王某被抓了
12月25日,兴安县公安局多警种合作,查处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依法缴获假币700元。违法行为人王某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王某
12月24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县城某市场有人涉嫌使用假币。
接到指令后,巡警立即前往该市场,对市场及周边区域开展巡查。经工作,没有发现嫌疑人行踪。
巡警大队刘警官判断,嫌疑人可能还会出现,于是带领同事,科学安排警力在县城各个市场、交通要点持续巡查。
在县局合成指挥中心的配合下,25日,巡警在城台路成功找到嫌疑人王某。
当时,王某使用假币购买了一些蔬菜。在巡警的帮助下,成功为受害人现场挽损。

将王某移交派出所
随后,巡警将王某送往城区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王某承认了使用假币的违法事实。
王某称,今年2月份时,她看见一男子使用假币被人识破,不但不引以为戒,反而主动上前联系,用200元购买了13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后寻找合适的目标将假币使用出去。
而王某口中的合适的目标,就是在菜市旁摆摊、且上了年纪的中老年女性。
王某认为,这些上了年纪的女性容易上当,就算被识破了也好糊弄过去,于是多次用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购买10至20元的红薯或者青菜,还能从受害人那里找回更多的真钞。

目前,王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其家中剩余的假币也被民警收缴,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认真鉴别,以防收到假币!
1.日常生活中,进行现金交易时要提高警惕,对收到的钱要仔细检查。
2.大额交易时,尽量选择通过转账支付等非现金方式。
3.一旦误收了假币,要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忌为转嫁损失而再次使用。
4.如若发现有人使用假币或者进行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