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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阳某某向万禾市场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桂林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3109

  2022年11月28日,桂林万禾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市场公司)与阳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阳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阳某某向万禾市场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件事实

  阳某某的母亲曾为桂林市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的商贩。2021年11月12日,万禾市场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对商户李某某的仓位进行关闭腾退,阳某某在现场对万禾市场公司保安腾退场景进行录像,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并附文字:“媒体已到!市场强制锁门搬货,请大家转发曝光五里店长期欺压商户行为。”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视频及文字“长期欺压商户”的侮辱性言辞贬损侵害了万禾市场公司的名誉权,致万禾市场公司产生租金等损失,造成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依据相关法规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阳某某立即删除2021年11月12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文字“媒体已到!市场强制锁门搬货,请大家转发曝光五里店长期欺压商户行为”;

  二、阳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万禾市场公司经营管理的桂林市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内,发布和张贴书面赔礼道歉申明,说明事实经过,向万禾市场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阳某某赔偿万禾市场公司名誉侵权损失费 5000 元;

  四、阳某某赔偿万禾市场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复印费、邮寄费损失共计 711 元;

  二审驳回阳某某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原判

  阳某某对万禾市场公司名誉权的恶意诽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给万禾市场公司在商户的引进和继续保留上产生负面作用,对经营收益造成一定的损失。阳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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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结果

  阳某某发布和张贴

  书面赔礼道歉申明

  阳某某道歉信内容如下:

  本人阳某某,女,住广西灵川县,于2021年11月12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文字“媒体已到!市场强制锁门搬货,请大家转发曝光五里店长期欺压商户行为”我的“长期欺压商户”的侮辱性言辞贬损了桂林万禾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誉权,我已删除该条朋友圈,现向万禾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最诚挚的歉意,请桂林万禾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谅解。

  阳某某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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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某某张贴书面赔礼道歉申明

  自万禾市场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对经营户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理念,致力与经营户同发展共进步,请大家不传谣不信谣,共同守护市场、社会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营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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