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瓶“特价”标签藏猫腻
消费者撕开这张纸,超市被判赔1000元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李礼 夏雨田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瓶标价1.73元的“特价”饮料,竟让超市付出了千元代价。
2024年12月,市民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他拿回家准备饮用时才想到查看生产日期,然而他找遍饮料的瓶身却没有找到生产日期,直到解开印有“折扣商品”的贴纸,才发现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保质期60天,到他购买当天已过期2天了,而标签上却印着“打印日:2024/12/10,2025/01/10”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秦某认为超市不仅用“折扣商品”标签将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覆盖,还用打印日的日期误导消费者,遂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赔偿1000元。
面对秦某的高额索赔,超市辩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秦某并没有饮用该瓶饮料,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超市方还认为,秦某有恶意索赔的嫌疑。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调未果,秦某于是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食品系超市销售的食品,且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市关于“食品超过保质期不能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辩称与法律规定不符。
超市在案涉饮料上贴上“折扣商品”标签,遮蔽饮料自带的保质期标识,且在“折扣商品”标签上标注超过实际保质期的起止日期,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实际保质期的认知。
因此,七星区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1.73元,并赔偿秦某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近日,超市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通过这一案例,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定期对库存和销售食品进行检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作为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应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食品包装、食品本身等证据,若与商家协商未果,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