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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开征求意见!桂林电动轻便摩托车拟允许走非机动车道

桂林生活网3963

  10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征求《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实施方案》正式施行后,桂林市城区道路将允许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征求《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支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体现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科学、民主、公开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举措,现将《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要求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依据和理由,为便于联系请注明建议者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并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方式寄送至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截止时间

  2021年10月26日,逾期无效。

  感谢您对我们立法起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 《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0号)

  邮编:541004

  电子邮箱:3419146883@qq.com

  电话:0773-2122378(传真)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11日

  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

  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桂林市城区道路通行条件,提高市区通行效率,降低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经实地调研,结合桂林市城区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布《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19)等有关规定,电动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二、本《实施方案》正式施行后,桂林市城区的道路允许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通行。

  附件: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通行规则提示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通行规则提示

  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中,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随身携带纸质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准驾资格包括代号为D、E、F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关于《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起草说明

  随着桂林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扩大,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供给与需求矛盾日益凸显。目前,桂林市民出行仍以中短距离为主,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大蓝牌,属于机动车)以其轻便灵活、驾驶简单、成本低廉和用途广泛等诸多优势得以广泛使用。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将近130万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保有量为3.4万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保有量呈井喷式增长,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为合理分配电动轻便摩托车与其他车辆的路权,降低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结合我市结合桂林市道路交通条件和交通参与者的实际需求,制定《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桂林市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1.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求量日益增大;

  2.电动轻便摩托车与桂林市路网不匹配;

  3.电动轻便摩托车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其行驶秩序与交通管理需要有效兼容。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合理性

  1.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道路后期改造难度大等因素,导致目前桂林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等核心城区道路断面不科学、道路车道数严重不足等问题,造成交通拥堵情况频发,掣肘了全市的交通发展。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路权、规范行车轨迹、降低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秩序是保障通行能力的重要手段。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19)等有关规定,电动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合法的行驶道路就是电摩专用车道,但桂林市现有的路网资源无法满足在所有的道路上设置电摩专用车道,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城市为电摩专门开辟专用通道。

  3.从近段时间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牌照发放情况来看,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需求量和增长量远大于电动自行车。长此以往,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保有量会逐步增加;而随着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的临近逐步淘汰,保有量会逐年递减。如此此消彼长,不仅非机动车道的使用功能会降低,还会引起机动车道交通参与者的心理不满。

  4.桂林市电动轻便摩托车长期以来的通行现状均为借非机动车道通行,就目前的管理实践来看,桂林市范围内非机动车道由于本身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存量的减少,使得非机动车道的使用频率降低,驾驶条件变好,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现有车辆共同通行的相容性较好,如此一来,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仅可以缓解机动车道的拥堵情况,还可以提高现有非机动车道的使用功能。

  因此,在桂林市现有城市道路资源条件下,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共道行驶存在合理性。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桂林市道路基础条件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合理分配路权,提高通行效率,制定《实施方案》,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制定《实施方案》的安全性

  由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相对于汽车类交通工具,其一方面设计时速低并且在行驶时没有足够平稳的持续输出动力达到其他机动车的速度,存在很大速度差;另一方面由于其“肉包铁”的性质,缺少对驾乘人员的安全保护。因此,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给骑行人增加很大的安全风险。制定《实施方案》,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减轻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备的条件。

  (四)制定《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目前,无论是从驾驶员的驾驶习惯,还是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而言,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非机动车共道行驶都是可行的,现有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含超标),无论是车辆外观、行驶速度,还是整车质量,都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相差无几,电动轻便摩托车对原有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的行驶造成的影响很小。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对于当前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需求是可行的。

  (五)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由于年龄差异、文化程度、个人素质等因素,造成交通安全意识不高、交通规则遵章率低等问题,若在机动车道上与汽车类机动车共道行驶,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因此,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法治化建设、保障市民交通出行的合法权利、维护桂林全国文明城市良好形象、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制定并实施《实施方案》存在必要性。

  综上所述,随着电动轻便摩托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桂林市城区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流量逐年攀升,各类交通违法、违规现象日趋凸显,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也将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为合理分配路权、降低交通事故率、提升道路交通畅通性、切实维护市民出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定《实施方案》是形势所需也是进一步加强桂林市道路交通法治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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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广西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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