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9时52分,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缉查布控系统发出预警,一辆沿S202省道双拥路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的桂CPN***小车涉嫌逾期未检验的违法行为。接到指令后,兴安交警秩序中队迅速组织民警上路将嫌疑车辆成功截停。
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人徐某(男,现年40岁)所出示的B2驾驶证上的字体和颜色异常,涉嫌伪造。民警通过系统查明,徐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与所出示的驾驶证明显不符,且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交通违法;所驾小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民警当场依法将违法车辆予以扣留,将徐某带往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后经询问,徐某最终承认了自己于两年前通过小广告请人制作假驾驶证的事实。
最终,兴安交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以下,罚款2000元;对其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平安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