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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在广西率先妥善解决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法律监管空白

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1252

  本报讯(记者刘健 通讯员秦忆文)大气、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息息相关,逐渐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各地政府严格落实责任,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抓好重点领域防污治污,完善考核办法,推动大气、噪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因其中部分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未落实具体监督管理的部门,导致群众诉求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反复投诉,引起群众较大意见。

  近日,永福县正式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的通知》,梳理汇总分散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放餐饮油烟、露天焚烧、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督促引导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据悉,永福县完成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执法主体工作,是广西率先妥善解决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法律监管空白的县区,破解了县区职能部门在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职责上存在多头管理、交叉执法、监管缺位等问题,有效避免了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多头执法等现象发生。

  永福县通过县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梳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召开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等程序,进一步理清并明确县直相关部门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权责,解决了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中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依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各类违法行为。《通知》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118条、119条、121条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3条、77条、78条、81条、82条明确执法主体为县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永福生态环境局在部分条款中负责提供监测技术支持。

  《通知》的出台,顺应了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现实需求,紧贴永福县工作实际,进一步夯实了有关部门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填补了监管空白,有力推动了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细落实,为全县人民提供了和谐安宁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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