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为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建议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124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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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弘扬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起建设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
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及其保障措施,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纪念设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保护对象】本规定所称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是指与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有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包括:
(一)机构、会议旧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场所;
(三)行军故道和事件、战斗旧址遗迹;
(四)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烈士遗骸点、烈士牺牲地或者烈士殉难处;
(五)纪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纪念雕塑、纪念标志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等纪念设施;
(六)档案、文献、标语、石刻、手稿、视听资料、印刷书籍和其他文献资料、实物;
(七)民谣、诗词、故事、文艺作品等非物质资源;
(八)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保护的其他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
第四条【保护传承机制】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和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设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设立纪念日】每年12月1日定为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日,开展纪念活动,弘扬长征精神。
第七条【部门机构职责】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加强红军长征精神传承和弘扬工作,协助落实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总体规划,指导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收集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等工作。
市、县网信、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地方志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规划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将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规划时,应征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意见,明确规划主题、保护措施、风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资金预算等内容,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并与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旅游产业、乡村振兴战略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调查、认定、调整】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调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自治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具体办法,结合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情况,统筹审定、编制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名录,上报同级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第十条【名录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管理制度,登记建档,妥善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设置档案,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
第十一条【资源保护】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可以对档案、文物以外的其他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红色资源实行统一保护管理。
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对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呈现,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产权处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方式取得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非国有不可移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市、县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保护传承机构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巡查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保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安全和有序利用。
第十五条【促进弘扬】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要求,合理利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促进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承利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创新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传播渠道,弘扬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文化。
第十六条【传承利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廉洁廉政、民族团结进步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县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开展与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有关的学习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文旅融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旅游,打造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多元传播平台,培育红色资源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合作协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际、县际交流合作,深入挖掘和广泛收集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创作、馆际交流、巡展联展、红色旅游,促进协作共享。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