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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桂林晚报2454

  悬赏

  曝光台

被执行人:王  智

  身份证号:45030419710519****

  户籍地  :桂林市象山区南新路4号2单元501室

  执行标的:582388.2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孙国容

  身份证号:45032219730502****

  户籍地  :桂林市象山区南新路4号2单元501室

  执行标的:582388.28元及利息

  举报方式:电话或邮寄举报:0773-3678130,联系人:苏法官

  邮寄地址:广西桂林市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凯风路3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现场举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悬赏条件:凡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住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悬赏依据:

  本院在执行广西国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洁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孙国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二0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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