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
灵川县公安局发布
《灵川县公安局关于自行拆除摩托车、
电动车遮阳伞(雨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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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公安局关于自行拆除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雨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提高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我局定于2024年8月22日至9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蓬)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此期间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朋友自行拆除非法加装的遮阳伞(雨篷)。我局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以及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予以200元罚款,并要求恢复原貌。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杜绝非法加装遮阳伞和雨篷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人人自觉抵制的良好氛围,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灵川县公安局
2024年8月28日
摩托车、电动车上装把伞、搭个雨棚
“这样既能防晒,又能挡风遮雨”
不少人都觉得这是个好办法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稍有不慎
不仅可能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别让“遮阳伞”变“夺命伞”
加装遮阳伞(棚)的危害
危害一:降低灵活性,不利于避险
加装遮阳伞后,车辆原有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受制于支架,转向时易产生死角,转向时操作不慎容易摔倒。同时风阻系数相应增大,车辆稳定性变差,导致控制难度增大,影响车辆驾驶性能。
危害二:增加阻力,容易重心不稳
尤其在大风天气,在风力的作用下,车辆很容易失去重心,发生侧翻,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
危害三:视线受阻,增加伤亡几率
遮阳伞多采用安装支架撑起,支架安装位置为车辆前方两侧,支架的位置不仅影响驾驶人前方视线,也影响车辆反光镜观察效果,形成安全隐患。
危害四:发生剐蹭,造成致命伤害
由于体积变大,车身宽度增加,如不慎勾住过往车辆、行人等,往往会人仰车翻,严重危害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紧急意外情况,坚硬的金属支架可能会碰撞或穿刺驾驶人的头部、面部、胸部等关键部位,容易造成二次致命伤害。
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灵川交警提醒
请摩托车、电动车车主
自觉拆除遮阳伞(棚)
如在路上遇到执勤交警现场拆除
请主动配合
此次整治行动将持续进行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非法加装遮阳伞(棚)
安全出行 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资料来源:灵川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