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西各地法院
分别对多起涉黑涉恶案
进行公开宣判,
多个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黄宗兴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获刑二十五年!
2021年12月20日上午,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宗兴等16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宗兴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57.82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1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宗兴在2003年为了逼迫“吃德快饭庄”尽快从浦北县旧茶厂搬离,以达到其开发该地块的目的,授意被告人陆昌通过各种手段滋扰、影响“吃德快饭庄”经营,至同年11月,更是安排被告人谭勇等人趁该饭庄有数桌客人正在用餐之时,向饭庄内投扔数袋令人刺鼻作呕的粪便,致食客仓皇离开,最终饭庄被迫关门并搬离,黄宗兴成功在该地块建起40栋天地楼。该事件在浦北县范围内产生了恶劣影响,昭彰了黄宗兴在浦北县的恶名,也标志着以黄宗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浦北县,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其中,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敲诈勒索3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串通投标49起。公安机关从该组织查获枪支6支、子弹5455发及管制刀具一批。
该组织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通过串通投标、非法转卖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占道违规建房出租经营等方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经查实,该组织非法获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超过5.5亿元,通过转卖工程及在县城闹市中心占道搭建违章建筑出租共牟利3957.82万元。案发后被查扣车辆15辆,房产55处,现金760余万元。该组织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发放酬劳、奖金、购买车辆、摆平事端、处理“善后”等,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为了得到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资金高达1250.58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宗兴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其中,被告人黄宗兴是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陆昌、梁毓贵、黄远强、黄华平是骨干成员;被告人谭勇、黄庆裕、宁龙瑞、陈怡富、吴春秀、冯继辉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聪鸿、黄斌、宁康勇、高子杰、丁华是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黄宗兴自2003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组织领导该组织在浦北县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使浦北县群众产生恐惧并形成心理强制,在浦北县的建筑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扰乱了钦州市建筑行业的招投标秩序,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被告人黄宗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黑老大”一审获刑23年
兴宁区法院一审宣判尹明春等14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20日上午,兴宁区法院依法对尹明春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尹明春作为首要分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三十万元;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等七名骨干成员及积极参加者被处以有期徒刑五至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十七万元至一百零八万元不等的刑罚;其他6名一般参加者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开始尹明春利用在当地混迹多年树立的权威,纠集被告人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人继续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并在赌场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2011年5月,为拓展在赌场的放贷业务,确立和壮大尹明春组织的势力影响,在横县云表镇注册成立“横县广汇信息服务中心”,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且纠集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广汇中心暴力追债,进一步扩大以尹明春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的影响。
从2009年至2018年,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横县云表镇一带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采取殴打、浸水、威胁、上门滋扰等手段追债,共实施违法犯罪27起,其中非法拘禁9起,故意伤害2起,敲诈勒索5起,开设赌场5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起,违法事实1起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之外共实施犯罪6起、违法实事2起。该组织成员或犯罪组织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导致1人重伤、3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几十万元、获取违法所得超过千万余元。
以尹明春为首的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姚某因被逼还赌场债务而导致精神分裂,韦某等人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被多次滋扰被迫背井离乡不敢回家,谢某等人被非法侵害后不敢向当地派出所报警,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使当地群众不敢通过法律程序控告、报案,对横县云表镇一带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经营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尹明春为首的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尹明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振提、尹明正、黄益蓥等14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的其它罪名,数罪并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获刑22年!
宁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21年12月20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覃某、赖某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覃某进行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2017年6月23日,龙州县武德乡近梅村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多名罪犯驾车到近梅村陇轻屯叉路口,开枪致5名村民受伤;同年10月19日晚,龙州县城某酒吧又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在案发当时,该酒吧外面有多次枪击声,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9枚猎枪弹。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抓获了闭某平、黄某凯、杨某等三人。但三人均没有如实供述,侦查陷入僵局。经侦查机关精心研判、统一部署,2018年1月,三个犯罪团伙最终被抓获。涉案团伙人员47人。2018年9月5日覃某、赖某华等十六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立案侦查。
2019年6月25日赖某华等十五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赖某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农某平等4名骨干成员和积极参与者有期徒刑十二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其他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年不等刑罚。同年11月15日同案的骨干成员曾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2019年10月24日覃某、赖某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谢某智主动投案。2020年9月27日谢某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谢某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主犯覃某在案发后潜逃越南。经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多番动员后,2020年12月31日覃某主动到中国驻越南胡志明市领事馆投案。
近年来,走私货物车辆为逃避查缉,绕行与541、564县道等公路串联的龙州县龙北农场场部等乡村道路。2016年下半年,为控制上述走私通道,收取“过路费”,被告人覃某与赖某华(已判刑)(已判刑)陆续笼络张某骏、黄某、农某平、李某、谢某智、闭某平、黄某武、农某伟、蓝某佑、黄某龙、朱某生、曾某、黄某凯、梁某钢、卫某飞、谭某智(均已判刑)等人,通过一系列暴力性违法犯罪行为壮大组织声势,逐渐形成了以覃某、赖某华(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张某骏、黄某、农某平、李某、谢某智为骨干成员,闭某平、黄某武、农某伟、蓝某佑、黄某龙、朱某生、曾某、黄某凯、梁某钢、卫某飞、谭某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覃某、赖某华(已判刑)作为组织、领导者,对整个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运行进行协调、决策;赖某华(已判刑)负责安排、指挥整个犯罪组织的具体犯罪活动及管理日常事务。
2016年下半年以来,覃某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非法目的,先后犯下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故意伤害罪等七种罪行。上述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乡村安宁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覃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覃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判!两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审获刑,
最长达九年十个月
2021年12月2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尹学、陈振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尹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振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汤珏斌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长期非法持有枪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永福县城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被告人尹学、陈振杰明知该组织是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长期、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另,被告人尹学伙同他人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尹学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振杰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博白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涉黑逃犯张真华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12月20日上午,博白县法院宣判一起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涉黑逃犯张真华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真华为以叶富林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系一般参加者,根据叶富林等人的指示,参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罪名如下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2003年开始,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叶富林(已判刑)先后纠集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均已判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通过逞强斗狠,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为组织、领导者,陈棠宾、林天翊、叶长江、叶长城、罗卢东、罗卢生、陈剑虹、李彪、朱文达(均已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真华和罗盛隆、翁公武、朱新海、王家锦、庞承龙、张均坪、香松超、黄道环、陈科宏、张永、张屏、罗世荣(均已判刑)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欺凌普通群众,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2
参与聚众斗殴事实: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陈飞虎、叶吉利、陈棠宾(均已判刑)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张真华和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械到合浦水库大坝与持械的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斗殴。
3
故意伤害事实:2014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真华因与张某华有矛盾,持刀在博白县菱角镇盐圩村博客隆超市门前路段追打张某华,造成张某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经鉴定,张某华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真华于2019年3月10日赔偿了张某华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张某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真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真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张真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张真华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真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张某华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华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真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遂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真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百色法院依法集中宣判一批涉恶案件
12月20日,百色两级法院对一批涉黑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五年十个月不等刑罚。
田阳区黄某南等11人犯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罪一案
2002年1月1日,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上镇村甫夜屯将位于甫夜屯与坤平村那礼屯交界的七块山地发包给杨某英承包。当年,杨某英在所承包山地上种植松树。杨某英过世后,其妻子黄某念继续经营。2006年,被告人黄某南、杨某神、黄某长、黄某元、黄某帮、黄某敏、文某杰、罗某张、黄某见、黄某进、黄某蛮等人以上述山地存在纠纷为由,多次向政府提出解决山地纠纷,未取得令其满意结果。为此,被告人黄某南等人便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林地承包老板砍伐、运输林木,敲诈林地承包老板钱财,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形成了以黄某南、杨某神为纠集者,黄某长、黄某元、黄某帮、黄某敏、文某杰、罗某张、黄某见、黄某进、黄某蛮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2013年底至2019年11月间,该团伙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9月28日,田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南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神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黄某南等11人不服上诉,百色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德保“河边俱乐部”恶势力犯罪集团
又有成员被判刑
“河边俱乐部”恶势力犯罪集团系2018年6月黄某概(已判刑)等人创建,为达到迫使承包那温村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方使用“河边俱乐部”供应的石料和那温屯运输车辆的目的,该犯罪集团以拦路、拦车为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强迫交易数额达288.3万余元,犯罪集团成员非法所得为31.92万。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宝、黄某奔与同伙黄某概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犯罪,遂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某奔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15.9648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右江区言某汐犯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言某汐是彭某翔、黄某晟(二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于2017年11月2日在百色市右江区挂牌设立的展翔金融集团百色分公司(下称“展翔百色分公司”,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员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在彭某翔、黄某晟为首指挥下,被告人言某汐积极参与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额度的借款合同,其他同案人还参与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实施上门催债、非法拘禁、恐吓等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被告人言某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言谨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乐业韦某某、黎某某涉恶案
2015年12月3日以来,被告人黎某某在乐业县城南成立“众信旧货寄售部”开展旧货寄售服务。随后,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吴某某借助“众信旧货寄售部”对外开展高利贷业务,从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累计非法放贷获利242万余元。在开展高利贷业务过程中,韦某某等以所谓的行规“砍头息”,虚高借款本金,或者使用欺诈手段,让他人把抵押协议写成转让协议。在追债过程中采取上门滋扰、打骂威胁、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司法秩序,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等3人以借贷公司为依托,长期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多次实施上门滋扰、打骂威胁、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遂判决: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人获刑!
港口区法院依法对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
12月20日,港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钟某兴、张某、吴某业寻衅滋事案两起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此次宣判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平台进行,四被告人远程出庭接受宣判。
刘某宇参加以郑业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至案发,以郑业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港口区公车镇一带长期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郑业剑为首要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长期跟随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某宇在明知郑业剑等人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情况下,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在郑业剑的组织领导下参与1起开设赌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与成员。
2019年9月,郑业剑伙同吴某渊、吴某德、邓某英等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沙潭江文化站后面开设赌场。郑业剑安排江某源、谭某福、被告人刘某宇等人在赌场负责“抽水”和维护赌场现场秩序,抽水后就把钱交给黄某德。郑业剑还安排被告人刘某宇、黄某明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江某成帮赌客兑换现金,陈某友、江某成,郑业剑等人在该赌场内抽头渔利62万元。刘某宇、黄某明通过放贷分别获得2万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宇明知以郑业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的犯罪情况下,仍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明知郑业剑等人开设赌场,其仍然受郑业剑安排在赌场抽水放贷,应当以开设赌场共犯定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宇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港口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钟某兴、张某、吴某业寻衅滋事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开始,李某某纠集被告人钟某兴、张某、吴某业和张某甲、莫某某、李某乙、张某乙等人成立“中心区帮”团伙,并组建有30人左右的“中心区大家庭”的微信群,成员对外以“中心区仔”自居。为争强斗狠,逞强立威,自2019年至2021年4月,李某某纠集团伙人员钟某兴、张某、吴某业等人,持刀具、棍棒、砖头等器械物品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区内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次。该团伙人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钟某兴、张某、吴某业等人为主要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某属于该组织相对固定的纠集者,该组织成员具有相当的稳固性。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社区居民、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钟某兴、张某、吴某业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港口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兴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来源/南天一剑、灵山县人民法院、兴宁区法院、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博白县法院、百色中院、港口区人民法院